法院認定,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其繼續(xù)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在行為動機及行為結果上不具有不正當性,因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何某同意王老吉公司在其經營的酒店發(fā)布涉案廣告語的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加多寶公司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將王老吉公司告上法庭,其訴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是原告經營的知名商品紅罐涼茶的顯著商業(yè)標記,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襲該廣告語侵占了原告的商譽,使廣大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公司生產的“此”紅罐“王老吉”就是過去原告生產經營的“彼”紅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
此外,重慶一餐飲店商戶何某由于有相關涉案行為也成為被告。加多寶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判令王老吉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的民事責任。
對此,王老吉方面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的權益屬于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合法經營者即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寶涼茶”的經營者,不享有該廣告語的相關權益,原告主張的1000萬元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加多寶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于1998年10月起取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并用于其生產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原告為推銷其產品,設計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廣告語,并與其關聯公司投入巨資制作了含有該廣告語的廣告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持續(xù)、頻繁、多種方式的宣傳,使該廣告語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2012年5月9日,原告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并從該日起改用“加多寶”商標。之后,王老吉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取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并于2012年6月3日上市銷售其生產的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色罐裝涼茶產品,該產品在2012年度的銷售額為17億余元。王老吉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制作了含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廣告語的廣告,并在其官方微博及被告何某經營的餐飲店進行發(fā)布。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涉案廣告語系原告創(chuàng)設并使用,但該廣告語是原告為定位和推銷“王老吉”涼茶品牌產品量身定做并使用的,是推廣和提升“王老吉”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涉案廣告語中,“怕上火喝×××”是產品功能定位,“王老吉”是產品指向,二者不可分割,共同構成了有機的整體。
法院表示,在原告不再使用“王老吉”商標后,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理應對為“王老吉”品牌量身定做并與“王老吉”品牌不可分割的涉案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從另一個角度講,本案中,加多寶公司不能再使用“王老吉”商標,無法再整體使用該廣告語。如果該廣告語由原告獨占,則原告和王老吉公司都不能整體使用該廣告語。如果讓王老吉公司使用,則能最大限度的發(fā)揮該廣告語的社會價值和經濟效益。
法院指出,王老吉公司作為“王老吉”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其延用涉案廣告語的意圖顯然是繼續(xù)維持或深化其原有的品牌形象,并無“搭便車”、損人利己或者巧取豪奪之主觀惡意,因而不具有不正當性。并且,王老吉公司延用該廣告語,仍然是繼續(xù)宣傳“王老吉”品牌,不會也無法與其他品牌產品產生混淆,不會損害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也不會產生反競爭的效果。
基于此,重慶市一中法院遂判決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上,在廣藥集團收回紅罐王老吉的經營權后,其與加多寶公司可謂是官司不斷。目前,兩家公司在全國多個地方均在打官司,單在廣藥集團的總部廣州,兩家公司的案子就多達8起,其中,在廣州中院就有6起。